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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本委发[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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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维护和保障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界定
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境外、外埠资金引入本溪境内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
投资是指境外、外埠企业或自然人投入本溪市境内兴办各种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境外或外埠资金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
捐赠是指境外或外埠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二、奖励对象
凡符合上述条件从境外、外埠为本溪经济社会发展引入资金或实物者均属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单位)。
三、奖励标准
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非政府公益性项目,奖励标准由引资和用资双方在引资协议中参照下列标准自行议定。
1、投资。凡引入的投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至10‰予以奖励: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的(含3000万元),按8‰奖励;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0‰奖励。引入的资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旅游、农林牧业综合开发、钢铁资源深加工、水电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资金数额的相应奖励标准上浮1‰奖励。
2、捐赠。捐赠的资金按4%至8%奖励:到位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奖励。
3、因工作关系引进的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争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奖励引资单位,同时用于弥补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奖励主要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四、奖金来源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资受益单位支付奖励资金。各级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按照多渠道筹集、适度规模、结余滚存使用、级次兑现奖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引进独资项目和公益项目资金的奖励;对其它项目引资单位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受益(项目)单位支付,奖金依据批准文件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奖励办法与程序
1、引资单位或个人与用资单位在引资之前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奖励标准。
2、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单位和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共同引资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奖励申请。
3、凡引进的(投资、捐赠)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单位)持引荐协议和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其要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引资协议书、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奖励资金报批表等相关材料,经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奖励的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依据《本溪市引进资金确认办法》(另行制定)进行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批准。
4、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对贡献突出的单位的考评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由各级政府给予集体嘉奖;对贡献突出的个人,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国家公务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记功,社会自然人给予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域外人员经过政府推荐可报请市人大授予“本溪市荣誉市民”称号。
六、其它事项
1、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2、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持奖个人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3、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引资工作特别是奖励资金兑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回全部奖金,有关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此奖励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政策执行。
5、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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